- 索引号: 11370100MB2873710W/2020-0000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标题: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各类文化活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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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12月4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大型文化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办发〔2012〕47号),通知指出,各社会组织在举办各类大型文化活动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文件要求各地文化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管理。12月10日,省文化厅发布《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大型文化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文函〔2012〕199号),要求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依据文化部、省文化厅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市各类文化活动管理工作实际,2013年1月份,我局起草制定了《济南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各类文化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件制定后,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有力地规范了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部分工作,是我们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2019年4月份机构改革后,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参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后,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决策依据
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大型文化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办发〔2012〕47号)
省文化厅发布《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大型文化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文函〔2012〕199号)
三、出台目的
加强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活动,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四、重要举措
结合工作实际,对文件做以下修改:
1、文件制定主体修改。由于机构改革,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整合组建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制定主体修改为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的行为主体进行了修改。由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应层级的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
3、管理对象进行了修改。管理对象由“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18年,山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意见规定:“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随着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的下延,市、区县级文化艺术类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权限也也进行了下移,所以,此次修改将基金会一并列入管理对象。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加强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各类文化活动管理的通知